【新冠肺炎】6月底前屆滿的外傭合約可延長最多三個月 延後返回原居地措施延長
發布時間: 2021/03/29 20:59
新冠疫情持續,港府今(29日)宣布延長早前實施有關外傭現行合約的有效期限,及延後返回原居地的措施。
勞工處表示,原則上同意在今年6月30日或之前屆滿的外傭合約,延長最多3個月,但再度延長合約有效期限的申請將不獲考慮,因認為僱主有責任預先作好準備,安排其新聘請的外傭於3個月的延長期內來港及/或安排與其現任外傭續約。
此外,在現行制度下,外傭在現行合約屆滿後跟相同的僱主續約,或將會與新僱主開展新合約,可在其原僱主或新僱主同意下,向入境處申請延後返回原居地。有關延後以由現行合約完結後起計不超過一年為限。
政府又指會進一步延長於去年12月30日公布的相關彈性安排。如外傭未能在上述的一年期內返回原居地,他/她可在其僱主同意下,向入境處申請進一步延長逗留期限直至合約完結,以便在該段期間返回原居地。
早前已在政府於去年3月21日、6月30日、9月30日及12月30日宣布的彈性安排下獲准再度延長逗留期限的外傭,如他/她希望再次延後返回原居地,仍可向入境處申請再度延長在香港的逗留期限直至合約完結,以便在該段期間返回原居地。
政府提醒僱主和外傭,上述彈性安排須由僱傭雙方同意,而外傭返回原居地的規定仍然適用。僱主應安排外傭在已延長的逗留期限內返回其原居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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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鄧凱文